本會設各處室,分別掌理本會組織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蒙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3條規定,該委員會設有各處室,各處室負責處理與蒙藏委員會組織法相關的事項。根據中華民國組織基準法及銓敘部99年9月23日部銓二字第09932 18078號函的解釋,組織基準法規定中央行政機關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應分別以處務規程、辦事細則定之,並兼顧機關業務需要及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准許每個中央行政機關根據組織基準法制定或修正的組織法令所訂定的處務規程及辦事細則被認定為法令層級的組織法規。因此,蒙藏委員會根據組織基準法所制定的處務規程,可以視為組織法規的範疇,其內容包括各處室負責處理的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組織基準法、銓敘部99年9月23日部銓二字第09932 1807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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