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長、主任、室主任、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二、本組(中心、室、隊)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審核事項。 四、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議事項。 五、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第24條,組長、主任、室主任、隊長具有以下權責: 1. 策劃、督導和改進主管業務事項:這些職位的人員負責制定和監督主管業務的計劃,以及改進相關事項。 2. 主持和參與本組相關業務事項:這些職位的人員負責主持和參與本組相關業務的事項。 3. 指揮、監督和審核所屬人員職務執行事項:這些職位的人員負責指揮、監督和審核所屬人員的職務執行。 4. 提議所屬人員考核事項:這些職位的人員負責提出所屬人員考核的擬議事項。 5.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處理事項:這些職位的人員負責依照內政部消防署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處理相關事項。 6. 負責重要公文的起草事項:這些職位的人員負責負責重要公文的起草事項。 7. 執行署長或副署長交辦事項:這些職位的人員負責執行署長或副署長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https://www.nfa.gov.tw/cht/upload/2056/Attach/3e0b2d10-dce9-43c5-b520-6f25675490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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