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 29–346

29
本署業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副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出(列)席。
30
本署署務會報,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副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31
本署每年召開消防業務檢討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檢討會。
32
本署得依業務需要,召開專案研討會議及協調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
33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記錄陳署長閱後分送之。
34
各單位代表本署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束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暫為保留,於返署請示後,再為答復。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