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記錄陳署長核閱後分送之。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第33條,各單位召集的會議如果涉及到其他單位或機關,需要將會議記錄提交給署長核閱後再分發。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會議記錄的正確性和相關單位的知情。具體的範例和參考資料,需要查閱內政部消防署的相關條例和文件,且本回答提供的資訊不夠具體,無法給出相應的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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