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事項。 二、文稿之綜核事項。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事項。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事項。 六、授權及交辦事項。
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5條規定了秘書承處長、副處長的業務權責,其中包括工作計畫的擬編、文稿的綜核、各單位業務的協調、行政事務的管理、會議的籌備、出席或主持、授權及交辦事項等六個方面。該條款的內容主要是針對秘書承處長、副處長在辦事細則中所擔任的角色及相關業務進行規範和指導。 參考資料: 內政部「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簡章」(2013),可於以下網址取得: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public/File/f1445321249466.pdf 範例: 根據上述辦事細則,如果有一項工作計畫需要擬編,處長可以指示秘書承處長或副處長負責進行該工作計畫的擬編工作。同樣地,如果有一份重要的文稿需要綜核,處長也可以指示秘書承處長或副處長負責進行該文稿的綜核工作。這些都是秘書承處長和副處長負責的權責範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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