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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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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主管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單位有關會議之主持或出席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事項。 四、關於本處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五、關於所屬人員之監督、考事項。 六、重要公文擬辦事項。 七、授權及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16 條,各單位主管的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的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主管應負責規劃所屬單位的業務,並督導其執行情況,同時也需要進行改進措施。 二、關於本單位有關會議的主持或出席事項:主管需要負責主持或參與本單位相關的會議,以確保所屬單位的工作進展順利。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的指揮、監督事項:主管需要對所屬人員的工作執行進行指示和監督,確保工作的有效執行。 四、關於本處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的逕行處理事項:主管需要按照分層負責明細表的規定,對公務處理事項進行決策和執行。 五、關於所屬人員的監督、考核事項:主管需要監督所屬人員的工作表現,並進行考核,以確保工作品質和效率。 六、關於重要公文的擬辦事項:主管需要負責起草和辦理重要公文的相關事宜。 七、授權及交辦事項:主管需要根據需要,對所屬人員進行授權和交辦工作任務。 參考資料: 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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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各單位主管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單位有關會議之主持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