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大隊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以副大隊長、秘書、各組、室、中心及直屬單位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指其他人列席,各隊得個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出席參加。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第 18 條,該條款規定了大隊的隊務會報的舉行方式和參與人員。根據該條款規定,大隊的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召集隊務會報的負責人是大隊長,出席人員包括副大隊長、秘書、各組、室、中心及直屬單位的主管。此外,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指定其他人列席。另外規定各隊可以單獨舉行隊務會報,由該隊的隊長召集該隊的所屬單位主管參加。 參考文件: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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