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員、組員、警務員、偵查員、技士、技佐、小隊長、警務佐、辦事員、隊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理事項。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第17條」規定了各職位(督察員、組員、警務員、偵查員、技士、技佐、小隊長、警務佐、辦事員、隊員、書記)根據部長的命令應處理的工作事項。然而,未提供更多關於該條款內容的具體資訊,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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