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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 (概) 算及追加 (減) 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修正事項。 三、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五、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事項。 六、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七、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八、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會計制度增、修訂之擬 (建) 議事項。 十、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十一、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及報廢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十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三、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十四、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十五、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十六、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十七、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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