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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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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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了主任秘書的權責,包括文稿的綜核及代判、機密及重要文件的處理、各單位的協調及權責問題的核議、重要會議的籌辦以及其他交辦事項。根據這個條款,主任秘書在辦理各項事務時具有核決和協調的職責。這些事務可能涉及文件的核閱、機密事項的保管、單位間的協調溝通、重要會議的籌辦工作等。具體執行內容可能需要參考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的相關文件和指引。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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