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分局、大隊: 一、行政科。 二、保安科。 三、督訓科。 四、後勤科。 五、保防科。 六、勤務指揮中心。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主計室。 十、臺北分局、臺中分局、高雄分局及花蓮分局,分四股、四中心、八隊、三十五分駐、派出所辦事。 十一、刑事警察大隊,分二股、一隊辦事。 十二、護車警察大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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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分局、大隊: 一、行政科。 二、保安科。 三、督訓科。 四、後勤科。 五、保防科。 六、勤務指揮中心。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主計室。 十、臺北分局、臺中分局、高雄分局及花蓮分局,分四股、四中心、八隊、三十五分駐、派出所辦事。 十一、刑事警察大隊,分二股、一隊辦事。 十二、護車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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