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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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分局、大隊: 一、行政科。 二、保安科。 三、督訓科。 四、後勤科。 五、保防科。 六、勤務指揮中心。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主計室。 十、臺北分局、臺中分局、高雄分局及花蓮分局,分四股、四中心、八隊、三十五分駐、派出所辦事。 十一、刑事警察大隊,分二股、一隊辦事。 十二、護車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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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第4條,該局設有行政科、保安科、督訓科、後勤科、保防科、勤務指揮中心、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等單位。另外,還設有臺北分局、臺中分局、高雄分局及花蓮分局,這四個分局下面分別有四股、四中心、八隊、三十五分駐、派出所進行辦事。另外還有刑事警察大隊和護車警察大隊。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進一步提供與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第4條有關之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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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