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員、分隊長、小隊長及隊員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第11條,課員、分隊長、小隊長及隊員在處理公務時,應負責承辦業務範圍內的責任。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2014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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