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陞遷、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各分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各分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六、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七、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八、隊長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第 10 條,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有以下權責: 1. 指揮、監督和考核所屬人員的職務執行事項。 2. 規劃、督導和處理主管業務的事項。 3. 提出所屬人員的晉升、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4. 就各分隊業務有關人員的工作調整提出建議事項。 5. 提供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的指導或支援事項給各分隊執行。 6. 進行業務的研究和發展事項。 7. 決定或代行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的事項。 8. 處理隊長交辦的事項。 例如,根據上訴人主張須以接受正規消防訓練之消防人員救災的情況下,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第 10 條所列舉了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的職責範疇,其中第六項提到了對業務的研究發展事項,這一項可以進一步解釋成該消防隊可以進行消防人員的訓練發展,以確保其具備應對災害狀況的能力和技能。這可以作為舉證的依據,以證明上訴人主張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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