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推動、督導及考核等決定事項。 二、人事管理業務之決定事項。 三、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之決定事項。 四、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五、重要案件或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及上級交辦事項。
根據上述法條,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隊長擁有以下權責: 1. 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推動、督導及考核等決定事項。 2. 人事管理業務之決定事項。 3. 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之決定事項。 4. 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5. 重要案件或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6. 其他有關本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及上級交辦事項。 參考資料: 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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