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員、技士、分隊長、小隊長及隊員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第 12 條,課員、技士、分隊長、小隊長及隊員處理公務時,應依其承辦業務範圍負責任。根據此條款,這些職位的人員在處理公務時,負有責任,並且其責任範圍應根據其所承辦的業務而定。具體的例子則需要參考相關的內政部法規文件或者高雄港務消防隊相關的行政規章細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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