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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考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陞遷、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各分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各分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六、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七、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八、隊長、副隊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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