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陞遷、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各分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各分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六、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七、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八、隊長、副隊長交辦事項。
根據上述內容,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第11條列舉了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的權責,具體內容如下: 一、指揮、監督和考核所屬人員執行職務的事項。 二、規劃、督導和處理主管業務的事項。 三、擬議所屬人員的晉升、考核、獎懲事項。 四、提出有關各分隊人員工作調整的建議事項。 五、提供指導或支援各分隊執行本單位主管業務的事項。 六、研究和發展業務的事項。 七、決定或代行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的事項。 八、執行隊長、副隊長所交辦的事項。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第11條的規定,上述角色的權責主要涉及人員管理、業務規劃和督導、研究發展等方面。他們負責指揮、監督和考核所屬人員的工作,並擬議晉升、考核、獎懲等事項。此外,他們還負責提供指導或支援各分隊執行主管業務,並處理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另外,他們也需要執行隊長、副隊長交辦的事項。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消防隊的組織運作順利,並確保各項工作得以有效執行。在這些權責的範圍內,這些角色需要積極指導和管理所屬人員,並負責相應的業務規劃和研究發展工作。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2. 相關消防隊組織規程和內部工作職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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