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各單位主管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四、隊長交辦事項。
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第10條規定副隊長的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各單位主管業務的監督和指導事項。 三、審核重要報告、公文稿件及代決事項。 四、執行隊長交辦的事項。 根據第10條的內容,副隊長負責協助隊長處理公務事項,包括指導和監督各單位的業務,審核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並代表隊長做出決定,以及執行隊長交辦的任務。這些責任是為了確保消防隊的正常運作和有效管理。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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