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推動、督導及考核等決定事項。 二、人事管理業務之決定事項。 三、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之決定事項。 四、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五、重要案件或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及上級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第9條,隊長的權責如下: 1.施政方針、工作計畫的推動、督導和考核等決定事項。 2.人事管理業務的決定事項。 3.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的決定事項。 4.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的工作事項。 5.處理重要案件或臨時發生的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6.處理其他涉及本隊重要事務的決定或處理事項,以及上級交辦的事項。 這些權責範圍內,隊長擁有指導、管理和執行相關事務的權限。例如,隊長可以制定施政方針和工作計畫,並對隊員的人事安排做出決定。此外,隊長也需要負責預算、會計和統計工作,以及指揮和監督隊內其他單位的工作。在重要案件或緊急情況下,隊長需要採取相應的措施。最後,隊長還需要處理其他與本隊重要事務相關的決策或處理事項,以及上級交辦的事項。 依據高雄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第9條,隊長需要執行這些權責以確保隊伍順利運作和任務的完成。 參考資料: 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