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陞遷、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各分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各分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六、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七、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八、隊長、副隊長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台中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第11條的規定,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具有以下權責: 1. 指揮、監督和考核所屬人員執行職務的事項。 2. 規劃、督導和處理主管業務的事項。 3. 提議所屬人員的晉升、考核、獎懲事項。 4. 建議調整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的人員工作事項。 5. 提供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的指導或支援事項給各分隊。 6. 進行業務的研究和發展事項。 7. 決定或代行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的事項。 8. 接受隊長、副隊長交辦的事項。 作為一個法律系教授,我會參考內政部消防署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指引來進一步分析和詮釋這些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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