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隊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隊長主持,副隊長、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隊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內政部消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第 14 條規定,該消防隊每月舉行一次隊務會報,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由隊長主持。出席人員包括副隊長、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他人員由隊長指定,並可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參考資料:內政部消防署臺灣消防總體規劃委員會辦事細則第4條、第7條 範例:根據內政部消防署臺灣消防總體規劃委員會辦事細則第4條,隊務會報應由消防隊隊長主持,副隊長、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需由隊長指定。此外,根據第7條的規定,隊務會報每月應舉行一次,並可根據需要臨時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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