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推動、督導及考核等決定事項。 二、人事管理業務之決定事項。 三、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之決定事項。 四、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五、重要案件或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及上級交辦事項。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得知內政部消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隊長的權責包括以下項目: 1. 推動、督導和考核施政方針和工作計畫等決策事項。 2. 決定人事管理業務。 3. 決定歲計、會計和統計業務。 4. 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的工作事項。 5. 處理重要案件或臨時發生的重大案件的緊急措施事項。 6. 處理其他與隊伍重要事務有關的決策或處理事項,以及上級交辦的事項。 這些權責可以在內政部消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第9條找到。該條款確定隊長在隊伍內的職責和決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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