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隊: 一、行政科。 二、交通科,分二股辦事。 三、後勤科。 四、督訓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刑事警察大隊,分三隊辦事。 十、第一公路警察大隊至第九公路警察大隊,分二十八分隊辦事。 十一、保安警察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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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隊: 一、行政科。 二、交通科,分二股辦事。 三、後勤科。 四、督訓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刑事警察大隊,分三隊辦事。 十、第一公路警察大隊至第九公路警察大隊,分二十八分隊辦事。 十一、保安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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