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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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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及代判。 二、綜合文件之督導。 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4條的規定,主任秘書在辦理事務時具有以下權責: 1. 綜核及代判文件,即對文稿進行綜合審核及代替長官判斷。 2. 督導綜合文件,即監督並指導其他文件的處理。 3. 處理及分配機密及重要文件。 4.籌劃、參加各種重要會議。 5. 在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場時代理其職務。 6. 對分層負責範圍內的事務做出決定。 7. 在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的重要事項。 8.執行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資料顯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規定:「主任秘書副主任秘書、秘書,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提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公務員任用法規定聘任之。」 另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2條規定:「本會置次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13職等,由主任委員提薦經行政院核准聘任之。」 因此,根據上述法規,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的主任秘書在辦理事務時具有上述權責,並且其任命和聘任需符合公務員任用法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務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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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4 條規定:「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綜合文件之督導。 三、機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