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各該處、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指導、監督及考核。 二、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之研擬。 三、主管範圍內各種重要業務之報告及審核。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五、長官授權文件代判及以各該處、室名義行文案件之核判。 六、案件、文稿工作之分配、擬辦及審核。 七、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八、所屬人員派免、獎懲之擬 (建) 議或核轉。 九、各該處、室科際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解決。 十、各該處、室日常業務之處理。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5條,處長、室主任是根據長官的指示處理各自的業務,其權責包括以下項目: 1. 負責規劃、執行、指導、監督和考核主管業務。 2. 負責制定有關法令和規章。 3. 負責報告和審核主管範圍內的各種重要業務。 4. 負責聯繫、協調和參加相關會議。 5. 代表該處、室簽發長官授權文件,以該處、室的名義執行文書工作的核判。 6. 分配、起草和審核案件和文件工作。 7. 負責指揮、監督和考核所屬人員。 8. 提出或轉交有關所屬人員的派任、獎懲建議。 9. 解決各該處、室之間的科際合作和權責問題。 10. 處理各該處、室的日常業務。 11. 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則協助處長處理該處業務。 (參考資料: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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