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處、室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權責代判之文稿或以處、室名義決行之文件,由代判人或決行人員負其責任。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9條,各處、室可以根據分層負責明細表的規定,由代判人或決行人員負責代判文件或以處、室名義決行文件。這表示各單位可以委派特定的人員代為判決文件或執行行政行為。例如,如果在原住民族委員會的辦事細則中有明確規定由某個處負責某項事務,那麼該處可以選擇委派特定人員代為判決文件或以該處的名義執行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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