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處、室處理事務涉及其他處、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如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陳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核定;各科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由各該處、室主管決定。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第20條,當各處、室處理事務涉及其他處、室職掌時,應該進行會商辦理。如果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情況發生,則需要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核定。同樣地,當各科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則應由各該處、室主管來做出決定。 這表示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處理事務時,需要對於涉及其他職掌的情況進行會商。如果在討論過程中出現意見不統一或存有疑義,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必須介入核定。同樣地,在各科內,若意見不一致或存在疑點,則需要由各處、室主管做出最終決定。 這一法規目的在於確保行政執行的一致性和公正性,並讓所有相關單位在進行決策時能夠進行充分討論和協商。參考資料可使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本身,以及其他相關的法規或指引,如相關的行政程序法或委員會運作指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