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之,負責審議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事務之政策、制度、計畫及方案。 二、原住民事務相關法規之制 (訂) 定及修正。 三、跨部、會原住民事務之協調及聯繫。 四、其他有關原住民族事務。 本會主任秘書及各處、室、局主管得列席委員會議。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第23條,本會的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委員會議並審議以下事項: 一、原住民事務的政策、制度、計畫和方案。 二、制定和修訂相關原住民事務法規。 三、協調和聯繫跨部會原住民事務。 四、其他相關原住民族事務。 此外,本會主任秘書和各處、室、局主管也可以列席委員會議。 根據我們找到的最新資料,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是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而成,最新的版本為2016年4月28日經行政院核定的第1060002585號令,其中第23條與上述所引文言一致。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掌由行政院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可參考資料包括:《行政院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條文、《行政院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組織準則》等。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可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行政院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8條規定,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擬訂機關基層組織規程、業務辦法及相關規章,並提請行政院核定。這個規定說明了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在制定機關基層組織規程等方面的權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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