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前項職務代理人制度除依院頒規定辦理外,並得另訂補充規定實施之。
依照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第22條的規定,各級人員在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的人員代理,代理人對於代理職務應負責任。此條款強調了代理人在代理職務時應承擔責任。此外,在遵守該辦事細則的前提下,還可以制定補充規定來實施職務代理制度。 參考資料: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最新版) 舉例:假設某原住民族委員會的委員因疾病無法親自參與會議,便依照辦事細則第22條的規定,指定或委託該委員的助理代為參與會議並代表委員行使職務,此時該助理將對其代理職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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