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規劃開發科: (一) 原住民族土地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二) 原住民族土地增編、劃編與解編之規劃、協調之審議事項。 (三) 原住民族自治區土地與保留區土地之規劃與建設計畫之審議、協調事項。 (四) 原住民族土地相關法規之研議及協調事項。 (五) 原住民族土地資訊系統之規劃事項。 (六) 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規劃開發事項。 二、管理輔導科: (一) 原住民族土地地籍整理、地權管理、土地利用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二) 原住民族土地重大開發利用之審議事項。 (三) 原住民族土地由非原住民使用之土地處理相關配合事項。 (四) 原住民族土地流失之防止、收回、改配及一般管理事項。 (五) 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取得事項。 (六) 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管理輔導事項。 三、土地利用科: (一) 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經營、保育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二) 原住民族土地共同合作、委託經營之規劃、推動及輔導事項。 (三) 原住民族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調整、規劃及輔導事項。 (四) 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利用事項。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7-1 條規定了土地管理處分設三科的掌理事項。具體如下: 第一科:規劃開發科 1. 負責原住民族土地的規劃、協調和審議。 2. 負責原住民族土地增編、劃編和解編的規劃、協調和審議。 3. 負責原住民族自治區土地和保留區土地的規劃和建設計畫的審議和協調。 4. 負責原住民族土地相關法規的研議和協調。 5. 負責原住民族土地資訊系統的規劃。 6. 負責其他與原住民族土地規劃開發有關的事項。 第二科:管理輔導科 1. 負責原住民族土地地籍整理、地權管理、土地利用的規劃、協調和督導。 2. 負責原住民族土地重大開發利用的審議。 3. 負責原住民族土地由非原住民使用的土地處理相關配合。 4. 負責防止原住民族土地流失、收回、改配和一般管理。 5. 負責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取得。 6. 負責其他與原住民族土地管理輔導有關的事項。 第三科:土地利用科 1. 負責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經營、保育的規劃、協調和督導。 2. 負責原住民族土地共同合作、委託經營的規劃、推動和輔導。 3. 負責原住民族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調整、規劃和輔導。 4. 負責其他與原住民族土地利用有關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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