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及公共建設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金融科: (一)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二) 原住民金融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三)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經濟事業貸款與信用保證業務處理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定事項。 (四) 原住民工商企業、服務業、合作互助事業及信託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五) 原住民族之土地各項收益款使用審議及輔導事項。 (六) 其他有關原住民族金融事項。 二、產業發展科: (一) 原住民農、林、漁、牧、獵業務與觀光事項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二) 原民保傳統技藝、智慧財產權與文化產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三) 原住民產業經營與技藝研習、培訓之規劃、推動及輔導事項。 (四) 原住民民宿事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五) 原住民地區生態旅遊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六) 其他有關原住民產業發展事項。 三、住宅輔導科: (一) 原住民住宅改善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事項。 (二) 原住民族住宅貸款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事項。 (三) 原住民遷居都會區安置住所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四) 原住民落建築之規劃、協調、輔導事項。 (五) 其他有關原住民住宅輔導事項。 四、部落建設科: (一) 原住民部落與社區生活環境設施改善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事項。 (二) 原住民地區部落安全防治與遷建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三) 原住民地區交通水利、飲水設施改善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四) 原住民地區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審議之配合事項。 (五) 原住民地區整建原住民部落新風貌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六) 其他有關原住民部落建設事項。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7 條規定了經濟及公共建設處分設四科的業務範圍,分別為原住民金融科、產業發展科、住宅輔導科和部落建設科。這些科室負責規劃、協調、輔導和審議與原住民族相關的金融、產業、住宅和部落建設等事項。具體的職掌可以參考該法規中的描述,例如原住民金融科負責管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輔助原住民金融業和處理經濟事業貸款等。而產業發展科則負責規劃和輔導原住民農業、漁業、觀光等產業。住宅輔導科負責改善原住民住宅和協助住宅貸款等事項。最後,部落建設科則負責改善原住民部落的生活環境、交通水利設施等。這些科室的業務範圍是為了推動原住民族的經濟發展和改善生活環境而設立的。詳細內容可以參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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