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事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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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測量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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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事細則第10條,秘書室的職掌事項包括: 1. 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之管理:負責管理辦公室的印信使用、處理文書的收發,以及檔案的歸檔和管理。 2. 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負責處理組織內的財務事務,包括出納工作、財務管理、營繕工作、採購事務以及其他一般事務的管理。 3. 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負責規劃和執行與國會聯繫和媒體公關相關的政策,並負責相關事務的研究、執行和監督。 4. 工友(含技工)之管理:負責管理組織內的工友和技工,包括人事管理、工作分配、培訓和監督等。 5. 不屬其他各科、室、測量隊事項:負責處理不屬於其他科室或測量隊辦理的事務。 在這些事項中,我們可以舉一些相關的範例,例如秘書室可以負責管理組織內的會計記錄和財務報告,協助組織與國會議員聯繫和溝通,規劃和執行媒體公關活動,以及監督組織內的工友和技工的工作表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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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