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辦事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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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保育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家童生活照顧、安全防護及福利措施計畫之執行。 三、家童生活紀錄及個案輔導紀錄。 四、家童文康休閒、才藝等活動之規劃輔導。 五、家童學業成績、行為表現查考及情緒輔導。 六、保育人員在職訓練。 七、附設托兒所業務之推行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保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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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辦事細則第6條的規定,保育課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擬訂和執行保育工作計畫。 根據該條規定,保育課負責擬訂和執行保育工作計畫。這意味著他們需要制定保育工作的計畫並確保計畫得以實施。這些計畫可能包括提供適當的家庭照顧、安全保護和福利措施等。 二、執行家童生活照顧、安全防護及福利措施計畫。 根據該條規定,保育課還負責執行家童生活照顧、安全防護及福利措施計畫。這意味著他們需要確保家童得到適當的生活照顧,包括安全保護和福利措施。 三、管理家童生活紀錄及個案輔導紀錄。 該條規定還說明保育課負責管理家童的生活紀錄和個案輔導紀錄。這包括記錄家童的生活情況和提供個案輔導,以確保他們得到適當的支持和關懷。 四、規劃輔導家童的文康休閒、才藝等活動。 根據該條規定,保育課還需要規劃輔導家童的文康休閒、才藝等活動。這意味著他們需要制定計畫,確保家童得到多元化的休閒和才藝活動的機會。 五、查考家童的學業成績、行為表現,並提供情緒輔導。 該條規定還提到保育課需要查考家童的學業成績、行為表現,並提供情緒輔導。這是為了確保家童在學習和行為方面得到適當的關注和協助。 六、負責保育人員的在職訓練。 根據該條規定,保育課還負責保育人員的在職訓練。這意味著他們需要確保保育人員不斷提升專業能力,以提供高品質的保育服務。 七、推行和督導附設托兒所業務。 根據該條規定,保育課還負責推行和督導附設托兒所的業務。這包括確保托兒所的運作符合相關規定,並提供必要的監督和指導。 八、處理其他相關的保育事項。 該條規定還包括處理其他相關的保育事項。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保育課能夠處理不同的保育問題,以確保家童得到全面的照顧和支持。 參考資料: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辦事細則》
- 福利措施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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