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少年之家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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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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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少年之家辦事細則第3條規定秘書的權責包括: 1. 擬編工作計畫。 2. 綜核及代判文稿。 3. 協調各單位業務。 4. 管理行政事務。 5. 籌備、出席或主持會議。 6. 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少年之家辦事細則第3條的規定,秘書的工作職責包括上述六項。秘書需要擬編工作計畫,並進行文件的綜核和代判。此外,秘書還需要協調各單位的業務,管理行政事務,籌備、出席或主持會議,以及完成其他交辦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少年之家辦事細則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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