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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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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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宜蘭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2條的規定,主任委員擁有綜理該選舉委員會的會務的職權,並對所屬的人員進行指揮與監督。具體來說,主任委員應該負責協調並管理該選舉委員會的運作,同時也需要指導和監督所屬的工作人員。這意味著主任委員負責確保選舉委員會的工作能夠順利進行,並確保所屬人員的工作符合相關的法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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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