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報送備查資料編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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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計畫之訂定,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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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報送備查資料編製辦法》第3條,內政部對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的工作計畫訂定有以下要求:工作計畫應符合財團法人的設立目的,並且要符合捐助章程的規定。這意味著財團法人在制定工作計畫時必須考慮其設立宗旨和捐助章程的規定,確保工作計畫的內容符合這些要求。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財團法人在執行工作時能夠遵從其設立宗旨和章程規定,並確保這些計畫的合法性和符合需求。 參考範例:例如,如果一個財團法人的捐助章程明確規定其設立目的為推動環境保護工作,那麼根據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報送備查資料編製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財團法人的工作計畫應該包含相關的環境保護項目和計畫,以達到其設立目的。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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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