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根據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11條的規定,辦法所指的「書面」是可以使用電子文件來代替的,依據電子簽章法的相關規定。這表示在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管理作業中,可以使用電子文件作為書面文件的替代方式。這樣的規定可以提升資通安全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同時也符合現代科技的發展趨勢。但具體的適用需遵循電子簽章法的規定和程序。 舉例來說,一個特定非公務機關在執行資通安全管理作業時,需要與其他相關單位共享某些資料。根據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11條的規定,這些資料可以使用電子文件形式交換,可以使用合法的電子簽章來代替傳統的紙本文件簽名,從而提高效率和便利性。該特定非公務機關可以根據電子簽章法的規定,使用符合法定要求的電子簽章技術,確保文件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保護資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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