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了受稽核者對於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缺失或待改善情形應提出改善報告的要求。根據第一項規定,受稽核者在收到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需按照施行細則第三條的規定,以及內政部指定的方式,向內政部提出改善報告。第二項規定則要求受稽核者根據缺失或待改善的事項性質和程度,適時以書面形式提出改善報告的執行情形。內政部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根據最新的內政部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相關資料,這些規定旨在加強對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管理。當受稽核者被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有缺失或需要改善時,他們需要在收到稽核結果報告後的一個月內向內政部提出改善報告。根據改善報告的性質和程度,他們可能需要及時以書面形式提供改善報告的執行情況。如果內政部認為有必要,他們可以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進行調整。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機構的資通安全維護計劃得到適當的改善和執行,以確保資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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