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軍事機關,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所稱情報機關,指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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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當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改善報告時,需要根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執行情形,提出以下內容: 1. 缺失或待改善的項目和內容。 2. 發生這些缺失的原因。 3. 針對補強待改善項目所採取的管理、技術、人力或資源等方面的措施。 4. 採取措施的預定完成時程和執行進度的追蹤方式。 例如,某公務機關在稽核結果中發現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中的設備升級項目未按照原定計劃進行。該機關在改善報告中需要說明此缺失的具體內容、可能的原因(例如資金不足或技術限制等),並提出解決方案,如增加資金投入或與技術供應商合作等。此外,該機關還需要確定採取措施的預計完成時間並追蹤執行進度,以確保問題及時解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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