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資安專責機關為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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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如下: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軍事機關,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所稱情報機關,指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機關。 根據上述條文,第三條第五款規定了「軍事機關」和「情報機關」的定義。其中,「軍事機關」包括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和學校。而「情報機關」則是指符合《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的機關。 依據資料來源《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經濟部)、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軍事機關」指的是包括國防部、陸海空軍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軍校等;「情報機關」指的是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的規定而設立的機關。 舉例來說,根據這項法規,台灣的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和軍校被視為軍事機關,而符合《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的機關則屬於情報機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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