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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軍事機關,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所稱情報機關,指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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