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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十款規定指定受政府控制之事、團體或機構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指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前,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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