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指民間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對社會公共利益、國民生活或經濟活動有重大影響之虞,且受社會矚目之事件: 一、核心業務資訊遭嚴重洩漏。 二、核心業務資訊或核心資通系統遭嚴重竄改。 三、核心資通系統之運作受影響或停頓,無法於可容忍中斷時間內回復正常運作。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前條第三項及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這表示根據該法規定,前條第三項及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要求的書面文件,可以使用電子文件作為替代。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電子簽章法》第 6 條第一項第 3 款的規定,書面包括以電子形式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經常使用的方式來表達。這可以理解為,根據電子簽章法的規定,使用電子文件作為書面文件是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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