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1.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五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提出改善報告,應針對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結果提出下列內容: 一、缺失或待改善之項目及內容。 二、發生原因。 三、為改正缺失或補強待改善項目所採取管理、技術、人力或資源等層面之措施。 四、前款措施之預定完成時程及執行進度之追蹤方式。
- 2.各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稽核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我無法確定「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