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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心業務,其範圍如下: 一、公務機關依其組織法規,足認該業務為機關核心權責所在。 二、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主要服務或功能。 三、各機關維運、提供關鍵基礎設施所必要之業務。 四、各機關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涉及之業務。
  2.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核心資通系統,指支持核心業務持續運作必要之系統,或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九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之規定,判定其防護需求等級為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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