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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7 條(加重助敵罪)

  1. 1.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3.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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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107條規範戰時加重助敵罪五種情形,包含交付軍隊要塞、煽惑降敵、洩漏軍略秘密、為敵國間諜,刑度死刑或無期徒刑。

Q · 戰時把資料賣給外國人會怎樣?

依刑法第107條,戰時或將開戰期內,凡將軍隊要塞交付敵國、煽惑軍人降敵或逃叛、洩漏軍略秘密、為敵國間諜五種情形之一,第一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亦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點:「敵國」「將開戰期」由實務認定,且預備階段就已入罪。

白話解讀

這條是刑法外患罪章裡最重的一條之一。它不是單獨成立的罪,而是把前一條(第106條「助敵罪」)的五種特定情節拉出來加重:把軍隊整隊交給敵國、炸掉要塞橋梁電信、幫敵國招兵、煽動軍人逃亡、洩漏軍事機密、當敵國間諜。只要在戰爭期間或即將開戰期間做了這五件事之一,刑度直接跳到死刑或無期徒刑。你可能覺得這跟你一輩子都不會有關,但有幾個切點值得你記住:第一,預備或陰謀就已經入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不是「做了才算」。第二,所謂「敵國」在兩岸關係下是極度敏感的解釋空間。第三,未遂犯照樣罰。這條法律存在的意義不是讓一般人看懂,是劃出一條國家存亡等級的紅線:踩到就是生死。

法律定性

刑法第107條為戰時加重助敵罪,將同法第106條助敵罪中五種特別嚴重情形拉出加重處罰:交付軍隊要塞橋梁電信、代敵國招募軍隊、煽惑軍人降敵或逃叛、洩漏軍略秘密、為敵國間諜。其特色為刑度直上死刑或無期徒刑,且預備犯、陰謀犯、未遂犯均罰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107條是什麼?

戰時加重助敵罪,五種情形最重死刑或無期徒刑

Q2加重助敵罪跟一般助敵罪差在哪?

106條為一般助敵基礎罪,107條將五種重大情形拉出加重至死刑

Q3什麼叫將開戰期?

尚未正式宣戰但戰爭已迫在眉睫之期間,由實務情勢綜合認定

Q4預備或陰謀也會被罰嗎?

會,第三項規定預備或陰謀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Q5民間人士能成立外患罪嗎?

能,第五款為敵國間諜或幫助間諜無身分限制

Q6被指控外患罪該怎麼辦?

立刻停止接觸、保留證據、第一時間委任國安案件律師、評估自首減刑

Q7怎麼舉發疑似外患罪行為?

撥打法務部調查局檢舉專線0800-007-007或向憲兵隊通報

Q8本條的追訴時效多久?

最重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追訴權時效30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riminal_107criminal_106criminal_109national_security_act
適用時點戰時或將開戰期戰時或將開戰期(基礎助敵)平時即可成立(洩漏國防秘密)平時與戰時皆適用
刑度(既遂)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無期徒刑(112年修正)
預備犯處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依各條規定
主要保護法益國家存亡之軍事利益國家對外軍事優勢國防秘密國家安全(含兩岸關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82条(外患援助罪)+ 第81条(外患誘致罪)
🇰🇷 韓國형법 제93조(여적죄)+ 제94조(모병이적)+ 제97조(물건제공이적)
🇨🇳 中國刑法第108條(投敵叛變罪)+ 第110條(資敵罪)+ 第113條(危害國家安全罪加重)
🇩🇪 德國StGB § 94(Landesverrat)+ § 87(Vorbereitung einer hochverräterischen Unternehmung)+ § 99(Geheimdienstliche Agententätigkeit)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11-2(Trahison)+ 411-3(Espionnage)+ 411-4(Intelligences avec une puissance étrangère)
🇺🇸 美國18 U.S. Code § 2381(Treason)+ § 794(Espionage with intent to harm)+ § 798(Disclosure of classified inform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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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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