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7 條(加重助敵罪)
- 1.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3.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107條規範戰時加重助敵罪五種情形,包含交付軍隊要塞、煽惑降敵、洩漏軍略秘密、為敵國間諜,刑度死刑或無期徒刑。
Q · 戰時把資料賣給外國人會怎樣?
依刑法第107條,戰時或將開戰期內,凡將軍隊要塞交付敵國、煽惑軍人降敵或逃叛、洩漏軍略秘密、為敵國間諜五種情形之一,第一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亦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點:「敵國」「將開戰期」由實務認定,且預備階段就已入罪。
白話解讀
這條是刑法外患罪章裡最重的一條之一。它不是單獨成立的罪,而是把前一條(第106條「助敵罪」)的五種特定情節拉出來加重:把軍隊整隊交給敵國、炸掉要塞橋梁電信、幫敵國招兵、煽動軍人逃亡、洩漏軍事機密、當敵國間諜。只要在戰爭期間或即將開戰期間做了這五件事之一,刑度直接跳到死刑或無期徒刑。你可能覺得這跟你一輩子都不會有關,但有幾個切點值得你記住:第一,預備或陰謀就已經入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不是「做了才算」。第二,所謂「敵國」在兩岸關係下是極度敏感的解釋空間。第三,未遂犯照樣罰。這條法律存在的意義不是讓一般人看懂,是劃出一條國家存亡等級的紅線:踩到就是生死。
法律定性
刑法第107條為戰時加重助敵罪,將同法第106條助敵罪中五種特別嚴重情形拉出加重處罰:交付軍隊要塞橋梁電信、代敵國招募軍隊、煽惑軍人降敵或逃叛、洩漏軍略秘密、為敵國間諜。其特色為刑度直上死刑或無期徒刑,且預備犯、陰謀犯、未遂犯均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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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現在又沒有真的在打仗,這條用得到嗎?▾
用得到,而且比你想的活躍。第三項的「預備或陰謀」犯罪不需要戰爭真的爆發,只要檢方能證明行為人主觀上為「將開戰期」做準備,就能成立。近年兩岸情勢下,調查局偵辦的共諜案不少是依刑法第109條(洩漏國防秘密)和相關外患罪章條文起訴。真正的難點從來不是「有沒有在打仗」,而是「敵國」怎麼認定,這在兩岸關係下是個仍在發展的解釋問題。
Q2我只是把照片賣給外國人,怎麼會扯上死刑?▾
關鍵在照片內容和對方身分。如果你賣的是第106條所指的「軍事上不利益」資訊(軍港、軍艦、部隊配置),對方又被認定為「敵國」或其派遣人員,就直接套入第107條第1項第4款「洩漏軍略秘密」,刑度直上死刑或無期徒刑。如果是第5款的間諜幫助,同樣重判。很多案件當事人被偵訊時才發現,自己聊天群裡那個「朋友」的真實身分是情報人員,而此時所有對話紀錄都已經是鐵證。
Q3未遂和預備的差別有多重要?▾
差一個量刑等級。既遂和未遂都是死刑或無期徒刑(第2項),但預備或陰謀只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3項)。雖然三年以上聽起來也很重,但跟死刑相比是天壤之別。實務上法院認定「已著手實行」的時點非常關鍵,例如已經開始蒐集資料、約定交付地點,通常就被認定為著手。被起訴的人最該爭取的是從既遂降到未遂、從未遂降到預備,這條線的兩邊是完全不同的人生。
Q4刑法107條是什麼?▾
戰時加重助敵罪,將同法106條的五種重大情形拉出加重至死刑或無期徒刑,是外患罪章中刑度最重的條文之一。
Q5加重助敵罪跟一般助敵罪差在哪?▾
106條為一般助敵罪基礎,107條將五種特別嚴重情形拉出加重:交付要塞、招募煽惑、煽惑逃叛、洩漏軍略、為敵國間諜,刑度從無期徒刑直上死刑。
Q6什麼叫「將開戰期」?▾
尚未正式宣戰但戰爭已迫在眉睫之期間,由實務與國安情勢綜合認定,非以正式宣戰為唯一標準。兩岸關係下此概念解釋空間特別敏感。
Q7為敵國之間諜是什麼意思?▾
為敵國蒐集、傳遞軍事或國家機密情報之行為。第五款無身分限制,任何人皆可成立,不限現役軍人或公務員。
Q8加重助敵罪怎麼成立?▾
需具備:戰時或將開戰期、行為人主觀故意、客觀上實行五款情形之一、對敵國有實質助益。實務上「敵國」認定與「將開戰期」認定為兩大爭點。
Q9預備或陰謀怎麼認定?▾
預備犯:已開始具體準備行為如蒐集資料、約定交付地點。陰謀犯:與他人謀議共同實行之合意。內心意思未具體化不構成。
Q10被指控外患罪該怎麼辦?▾
立刻停止接觸但勿銷毀證據、第一時間委任熟悉國安案件律師、評估自首減刑時點。絕對不可自行向檢方說明。
Q11怎麼舉發疑似外患罪行為?▾
撥打法務部調查局檢舉專線0800-007-007或向憲兵隊通報,通報資訊受保護且可能有檢舉獎金,主動通報紀錄也是日後自證清白的關鍵。
Q12加重助敵罪 vs 單純助敵罪差在哪?▾
106條為基礎助敵罪(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107條將五種特別嚴重情形拉出加重(死刑或無期徒刑)。107條預備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106條預備犯只有二年以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107 | criminal_106 | criminal_109 | national_security_act |
|---|---|---|---|---|
| 適用時點 | 戰時或將開戰期 | 戰時或將開戰期(基礎助敵) | 平時即可成立(洩漏國防秘密) | 平時與戰時皆適用 |
| 刑度(既遂) | 死刑或無期徒刑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重無期徒刑(112年修正) |
| 預備犯處罰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 依各條規定 |
| 主要保護法益 | 國家存亡之軍事利益 | 國家對外軍事優勢 | 國防秘密 | 國家安全(含兩岸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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