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7 條(加重助敵罪)
- 1.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3.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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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107條規範戰時加重助敵罪五種情形,包含交付軍隊要塞、煽惑降敵、洩漏軍略秘密、為敵國間諜,刑度死刑或無期徒刑。
Q · 戰時把資料賣給外國人會怎樣?
依刑法第107條,戰時或將開戰期內,凡將軍隊要塞交付敵國、煽惑軍人降敵或逃叛、洩漏軍略秘密、為敵國間諜五種情形之一,第一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亦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點:「敵國」「將開戰期」由實務認定,且預備階段就已入罪。
白話解讀
這條是刑法外患罪章裡最重的一條之一。它不是單獨成立的罪,而是把前一條(第106條「助敵罪」)的五種特定情節拉出來加重:把軍隊整隊交給敵國、炸掉要塞橋梁電信、幫敵國招兵、煽動軍人逃亡、洩漏軍事機密、當敵國間諜。只要在戰爭期間或即將開戰期間做了這五件事之一,刑度直接跳到死刑或無期徒刑。你可能覺得這跟你一輩子都不會有關,但有幾個切點值得你記住:第一,預備或陰謀就已經入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不是「做了才算」。第二,所謂「敵國」在兩岸關係下是極度敏感的解釋空間。第三,未遂犯照樣罰。這條法律存在的意義不是讓一般人看懂,是劃出一條國家存亡等級的紅線:踩到就是生死。
法律定性
刑法第107條為戰時加重助敵罪,將同法第106條助敵罪中五種特別嚴重情形拉出加重處罰:交付軍隊要塞橋梁電信、代敵國招募軍隊、煽惑軍人降敵或逃叛、洩漏軍略秘密、為敵國間諜。其特色為刑度直上死刑或無期徒刑,且預備犯、陰謀犯、未遂犯均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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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107條是什麼?▾
戰時加重助敵罪,五種情形最重死刑或無期徒刑
Q2加重助敵罪跟一般助敵罪差在哪?▾
106條為一般助敵基礎罪,107條將五種重大情形拉出加重至死刑
Q3什麼叫將開戰期?▾
尚未正式宣戰但戰爭已迫在眉睫之期間,由實務情勢綜合認定
Q4預備或陰謀也會被罰嗎?▾
會,第三項規定預備或陰謀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Q5民間人士能成立外患罪嗎?▾
能,第五款為敵國間諜或幫助間諜無身分限制
Q6被指控外患罪該怎麼辦?▾
立刻停止接觸、保留證據、第一時間委任國安案件律師、評估自首減刑
Q7怎麼舉發疑似外患罪行為?▾
撥打法務部調查局檢舉專線0800-007-007或向憲兵隊通報
Q8本條的追訴時效多久?▾
最重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追訴權時效30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107 | criminal_106 | criminal_109 | national_security_act |
|---|---|---|---|---|
| 適用時點 | 戰時或將開戰期 | 戰時或將開戰期(基礎助敵) | 平時即可成立(洩漏國防秘密) | 平時與戰時皆適用 |
| 刑度(既遂) | 死刑或無期徒刑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重無期徒刑(112年修正) |
| 預備犯處罰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 依各條規定 |
| 主要保護法益 | 國家存亡之軍事利益 | 國家對外軍事優勢 | 國防秘密 | 國家安全(含兩岸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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