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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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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ychiu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屬純正不作為法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