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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6 條(單純助敵罪)

  1. 1.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3.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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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106條為單純助敵罪,戰時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不利益害我方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與預備陰謀均罰。

Q · 戰時做生意如果讓敵國得到好處,會犯什麼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06條第1項,於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我方或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條涵蓋物資、情報、技術、資金、能源、運輸、通訊等所有可轉化為軍事利益的資源,未遂犯亦罰,預備或陰謀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讀

這條講的是戰時的一種特殊情境:你不用穿上敵軍軍服,不用拿槍,只要你在戰爭期間或即將開戰期間,把對我方有利的東西給敵國,或把對我方不利的東西放到我方身上,你就犯罪。範圍比你想的寬:提供物資、洩露情報、提供技術、甚至是讓自己的資產被敵方利用,都可能落進來。本條比 105 條輕(最高無期徒刑而非死刑),但比 104 條的預備陰謀階段重得多,因為這是戰爭實際發生後的「助敵行為」。關鍵字是「將開戰期內」:不只是戰爭開打後才適用,連「即將開戰」的那段時期也算。這個前置擴張讓檢方在危機爆發前就有介入空間。現代戰爭型態包括網路戰、資訊戰、供應鏈戰,這條的適用範圍在近年被重新檢視。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106條(單純助敵罪)規範於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行為人不需身穿敵軍軍服或拿武器,只要客觀上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我方或同盟國,即構成本罪;其特徵為「行為效果重於身分」,戰時經濟活動、資訊流動、技術輸出均落入射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106條是什麼?

戰時或將開戰期助敵罪,最重無期徒刑

Q2什麼叫「將開戰期內」?

由法院綜合國際情勢、動員令、外交斷絕等事後認定

Q3戰時做生意算助敵嗎?

若客觀上讓敵國獲軍事利益,主觀立場非免責理由

Q4「軍事利益」範圍多廣?

含武器、情報、技術、資金、能源、糧食、運輸、通訊

Q5刑法106條判多重?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亦罰

Q6預備陰謀也犯法嗎?

依第3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7怎麼證明助敵故意?

檢方須證明行為時知悉戰時狀態及行為效果

Q8刑法106 vs 反滲透法差在哪?

106條限戰時,反滲透法平時即適用且刑度較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criminal_106criminal_105national_security_act_7anti_infiltration_act
適用時點戰時或將開戰期內戰時或將開戰期內平時即適用平時即適用
行為態樣提供軍事利益(物資、情報、技術等)直接抗敵(人身參戰)洩漏國家機密受敵對勢力指示之特定行為
最高刑度無期徒刑死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管偵查機關高等檢察署 + 調查局高等檢察署 + 國防部軍法地檢署 + 調查局地檢署 + 調查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82条(外患援助罪)
🇰🇷 韓國형법 제93조 (여적죄) / 제94조 (모병이적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2條(戰時供敵物資罪)
🇩🇪 德國§ 87 StGB (Agententätigkeit zu Sabotagezwecken) / § 94 StGB (Landesverrat)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11-3 (Intelligence avec une puissance étrangère)
🇺🇸 美國18 U.S.C. § 2388 (Activities affecting armed forces during w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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