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第106條為單純助敵罪,戰時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不利益害我方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與預備陰謀均罰。
Q · 戰時做生意如果讓敵國得到好處,會犯什麼罪?
刑法106條,最重無期徒刑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06條第1項,於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我方或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條涵蓋物資、情報、技術、資金、能源、運輸、通訊等所有可轉化為軍事利益的資源,未遂犯亦罰,預備或陰謀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講的是戰時的一種特殊情境:你不用穿上敵軍軍服,不用拿槍,只要你在戰爭期間或即將開戰期間,把對我方有利的東西給敵國,或把對我方不利的東西放到我方身上,你就犯罪。範圍比你想的寬:提供物資、洩露情報、提供技術、甚至是讓自己的資產被敵方利用,都可能落進來。本條比 105 條輕(最高無期徒刑而非死刑),但比 104 條的預備陰謀階段重得多,因為這是戰爭實際發生後的「助敵行為」。關鍵字是「將開戰期內」:不只是戰爭開打後才適用,連「即將開戰」的那段時期也算。這個前置擴張讓檢方在危機爆發前就有介入空間。現代戰爭型態包括網路戰、資訊戰、供應鏈戰,這條的適用範圍在近年被重新檢視。
中華民國刑法第106條(單純助敵罪)規範於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行為人不需身穿敵軍軍服或拿武器,只要客觀上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我方或同盟國,即構成本罪;其特徵為「行為效果重於身分」,戰時經濟活動、資訊流動、技術輸出均落入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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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沒有明文定義,實務上會由法院綜合當時的國際情勢、政府動員令、外交斷絕、武裝衝突準備狀況等因素認定。這個認定是事後做的,也就是檢方起訴時已經假定某個時間點屬於將開戰期,被告可以在審判中爭執這個時間認定。內行人提示:這個模糊性在實務上對被告不利,因為檢方可以往前推,把「情勢緊張」說成「將開戰」。
戰爭狀態下繼續對敵國軍工體系供貨,無論動機是商業考量或維持關係,客觀上都可能構成「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正確做法是在情勢升高時就啟動營運調整計畫,必要時停止出貨或撤離,同時向經濟部和主管機關報備。內行人提示:跟隨政府發布的出口管制清單和戰略指引,官方清單是你最強的免責盾牌。
國家安全法處罰平時的國安犯罪、反滲透法處罰受敵對勢力指示的特定行為,適用於平時和戰時。刑法本條則專門處罰戰時或將開戰期的助敵行為,刑度最重(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三者是層次遞進的:平時外圍用國安法和反滲透法,戰時核心用本條。內行人提示:近年國安案件檢方常常三法併用,被告辯護重點常常是把案件從刑法第106條拉回到反滲透法或國安法,刑度差距巨大。
外患罪章單純助敵罪,戰時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利益供敵國,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尚未正式宣戰但情勢升高至軍事準備狀態的時期,由法院綜合國際情勢、動員令、外交斷絕等事後認定。
凡可轉化為軍事行動所需資源者皆屬之,含武器彈藥、情報、技術、資金、能源、糧食、運輸、通訊基礎設施。
刑法第103條到第115條之1,含通謀開戰、抗敵、助敵、洩漏國防秘密、私與外國訂約等罪名。
情勢升高時啟動內部國安合規審查、對齊經濟部戰略物資管制清單、停止對敵對勢力的供應、保留決策文件軌跡。
立刻停止可能被認定為助敵的行為、不要銷毀文件(會另案構成湮滅證據)、聘請同時熟悉刑法與國安貿易管制的律師。
既遂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亦罰,預備或陰謀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30年。
檢方須證明行為時知悉戰時狀態及行為將使敵國獲軍事利益,常透過通聯紀錄、資金流向、決策會議紀錄、戰略物資清單比對等證據。
105條是「身分行為」(人身參戰),刑度含死刑;106條是「效果行為」(提供利益),最重無期徒刑。
| feature | criminal_106 | criminal_105 | national_security_act_7 | anti_infiltration_act |
|---|---|---|---|---|
| 適用時點 | 戰時或將開戰期內 | 戰時或將開戰期內 | 平時即適用 | 平時即適用 |
| 行為態樣 | 提供軍事利益(物資、情報、技術等) | 直接抗敵(人身參戰) | 洩漏國家機密 | 受敵對勢力指示之特定行為 |
| 最高刑度 | 無期徒刑 | 死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主管偵查機關 | 高等檢察署 + 調查局 | 高等檢察署 + 國防部軍法 | 地檢署 + 調查局 | 地檢署 + 調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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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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