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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6 條(單純助敵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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