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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2 條(不法侵入或留滯軍用處所罪)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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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12 條規範未經允准進入要塞、軍港、軍艦等軍用處所,且具刺探國防秘密意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要件是構成核心。

Q · 進入軍港或軍事基地周邊拍照會犯什麼罪?

依刑法第 112 條,未經允准進入要塞、軍港、軍艦或其他軍用建築物,或進入後留滯不離,且具備「意圖刺探或收集國防秘密」這個主觀要件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關鍵在於「意圖」:單純迷路或無心路過不構成本罪,但攜帶相機、繪製地圖、列觀察清單等客觀事證會讓意圖難以否認。本條不要求實際取得任何資料,物理上的闖入或留滯就已完成構成要件。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在軍港旁邊多停一會拍照?有沒有在軍事基地外牆邊繞來繞去觀察?大多數人會想「我又沒有進去,怕什麼」。這條告訴你:只要你「意圖」刺探國防秘密,未經允許進入要塞、軍港、軍艦、軍用建築物,或進去後拒絕離開,就已經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關鍵在「意圖」。單純迷路走進去或無心路過,因為沒有刺探目的,不會構成本罪。但如果你帶著相機、畫著地圖、列好觀察清單,這些客觀事證會讓「意圖」變得難以否認。比前一條更具體的是,這條處罰的是「物理上的闖入」,不需要你真的拿到任何資料。人進去或不走,就已經完成構成要件。這條是給所有軍事觀察者、攝影愛好者、好奇路人的最後一道明確的紅線。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12 條為刺探收集國防秘密罪(第 111 條)的前置物理性犯罪規範,建立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的物理進入禁止。構成要件包含主觀面之「意圖刺探或收集第 109 條第 1 項國防秘密」與客觀面之「未經允准進入或留滯」,不以實際取得資料為必要,純粹身體進入或滯留即可完成既遂。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第 112 條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主觀意圖刺探國防秘密 + 客觀未經允准進入或留滯軍用處所,兩個要件缺一不可。

Q2在軍港旁邊拍照算不算違法?

若在公開區域且無刺探意圖不構成本罪,但進入管制區即可能觸法。

Q3誤入軍事禁區會被判刑嗎?

不會構成本罪。本條要求意圖要件,無心誤入欠缺意圖即不成立。

Q4刑法 112 條的刑度是多少?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外患罪章相對輕的刑度。

Q5本條的追訴時效有多久?

依刑法第 80 條,本罪追訴權時效為 20 年。

Q6未受允准進入要怎麼證明?

由檢察官舉證該地點為管制區、被告未經授權,相機裝備等客觀事證可推斷意圖。

Q7刑法 112 條跟 111 條差在哪?

111 條處罰實際刺探搜集國防秘密,112 條處罰前階段的物理闖入,刑度較輕。

Q8空拍機飛越軍事基地會適用本條嗎?

實務上爭議大,因「人」未進入,可能類推適用並併用民用航空法處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12art_111art_306
保護法益軍用處所之物理安全(外圍防線)國防秘密之資訊內容(核心保護)個人住居安寧(個人法益)
客觀行為進入或留滯軍用處所實際刺探或搜集國防秘密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主觀要件意圖刺探或收集國防秘密故意(刺探或搜集行為本身)故意(無故侵入)
是否需實際取得資料否(物理進入即既遂)依條文構成要件而定
刑度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項次而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韓國군사기지 및 군사시설 보호법 第 9 條(출입통제 위반)
🇩🇪 德國§ 109e StGB (sicherheitsgefährdende Abbildung 與相關 § 109f 偵察活動條款)
🇫🇷 法國Code pénal art. 413-7(intrusion dans une zone militaire interdite)
🇺🇸 美國18 U.S.C. § 1382(Entering military, naval, or Coast Guard proper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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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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