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2 條(不法侵入或留滯軍用處所罪)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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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12 條規範未經允准進入要塞、軍港、軍艦等軍用處所,且具刺探國防秘密意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要件是構成核心。
Q · 進入軍港或軍事基地周邊拍照會犯什麼罪?
依刑法第 112 條,未經允准進入要塞、軍港、軍艦或其他軍用建築物,或進入後留滯不離,且具備「意圖刺探或收集國防秘密」這個主觀要件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關鍵在於「意圖」:單純迷路或無心路過不構成本罪,但攜帶相機、繪製地圖、列觀察清單等客觀事證會讓意圖難以否認。本條不要求實際取得任何資料,物理上的闖入或留滯就已完成構成要件。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在軍港旁邊多停一會拍照?有沒有在軍事基地外牆邊繞來繞去觀察?大多數人會想「我又沒有進去,怕什麼」。這條告訴你:只要你「意圖」刺探國防秘密,未經允許進入要塞、軍港、軍艦、軍用建築物,或進去後拒絕離開,就已經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關鍵在「意圖」。單純迷路走進去或無心路過,因為沒有刺探目的,不會構成本罪。但如果你帶著相機、畫著地圖、列好觀察清單,這些客觀事證會讓「意圖」變得難以否認。比前一條更具體的是,這條處罰的是「物理上的闖入」,不需要你真的拿到任何資料。人進去或不走,就已經完成構成要件。這條是給所有軍事觀察者、攝影愛好者、好奇路人的最後一道明確的紅線。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12 條為刺探收集國防秘密罪(第 111 條)的前置物理性犯罪規範,建立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的物理進入禁止。構成要件包含主觀面之「意圖刺探或收集第 109 條第 1 項國防秘密」與客觀面之「未經允准進入或留滯」,不以實際取得資料為必要,純粹身體進入或滯留即可完成既遂。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第 112 條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主觀意圖刺探國防秘密 + 客觀未經允准進入或留滯軍用處所,兩個要件缺一不可。
Q2在軍港旁邊拍照算不算違法?▾
若在公開區域且無刺探意圖不構成本罪,但進入管制區即可能觸法。
Q3誤入軍事禁區會被判刑嗎?▾
不會構成本罪。本條要求意圖要件,無心誤入欠缺意圖即不成立。
Q4刑法 112 條的刑度是多少?▾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外患罪章相對輕的刑度。
Q5本條的追訴時效有多久?▾
依刑法第 80 條,本罪追訴權時效為 20 年。
Q6未受允准進入要怎麼證明?▾
由檢察官舉證該地點為管制區、被告未經授權,相機裝備等客觀事證可推斷意圖。
Q7刑法 112 條跟 111 條差在哪?▾
111 條處罰實際刺探搜集國防秘密,112 條處罰前階段的物理闖入,刑度較輕。
Q8空拍機飛越軍事基地會適用本條嗎?▾
實務上爭議大,因「人」未進入,可能類推適用並併用民用航空法處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112 | art_111 | art_306 |
|---|---|---|---|
| 保護法益 | 軍用處所之物理安全(外圍防線) | 國防秘密之資訊內容(核心保護) | 個人住居安寧(個人法益) |
| 客觀行為 | 進入或留滯軍用處所 | 實際刺探或搜集國防秘密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
| 主觀要件 | 意圖刺探或收集國防秘密 | 故意(刺探或搜集行為本身) | 故意(無故侵入) |
| 是否需實際取得資料 | 否(物理進入即既遂) | 依條文構成要件而定 | 否 |
| 刑度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項次而異)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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