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1 條(剌探搜集國防秘密罪)
- 1.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3.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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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111條規範刺探搜集國防秘密罪,刺探或收集國防應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與預備或陰謀犯皆罰之。
Q · 我只是好奇打聽軍事資訊,沒打算外流,會觸法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11條第1項,只要刺探或收集第109條第1項範圍內的國防應秘密(文書、圖畫、消息、物品),無論是否計畫外流、無論動機是好奇研究或新聞採訪,皆構成本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處罰未遂犯,第3項並處罰預備或陰謀犯,最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是刑法中防線最前推的條文之一,動機在客觀構成要件下不阻卻違法。
白話解讀
這條處理的不是「洩漏」,是「收集」。你還沒把任何東西交給任何人,只要你主動去刺探或蒐集國防秘密,就已經構成犯罪。這是一個很前面的紅線:法律不等你造成國安損害,在你伸手的那一刻就把你攔下。更嚴重的是,本條連未遂犯都罰,連「預備或陰謀」都罰。什麼叫預備?你還沒動手,只是準備工具、規劃路線、買了潛入用的裝備,就已經達到處罰門檻。這在刑法裡是少見的嚴格配置,只有最涉及國家存亡的罪才會這樣設計。如果你是記者、研究生、軍事愛好者,這條跟你的距離比你想的近:你以為自己是在「做功課」「收集公開資訊」,但只要對象落在第 109 條第一項範圍內,你的身分不是防禦,動機也不是免死金牌。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111條規範刺探搜集國防秘密罪,將國家安全的刑事保護防線前置到「接觸取得」階段,並罕見地一併處罰未遂犯與預備、陰謀犯。本條保護法益為國家國防安全,與第109條洩漏交付罪、第110條公務員過失洩漏罪、第112條侵入軍用處所罪共同構成外患罪章節中針對國防秘密保護的層級化處罰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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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刺探國防秘密罪要件是什麼?▾
對第109條第1項範圍內國防應秘密進行「刺探」或「收集」即成立,無須實際外流。
Q2預備犯怎麼處罰?▾
依第111條第3項,準備工具、規劃路線等預備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Q3未遂犯怎麼處罰?▾
依刑法第25條總則規定,得按既遂犯刑度減輕處罰。
Q4記者採訪軍方資訊算嗎?▾
若採訪內容落入第109條第1項國防應秘密範圍,新聞自由不阻卻違法。
Q5學術研究目的可以免責嗎?▾
不能。動機不是阻卻違法事由,學術用途仍構成本罪。
Q6翻譯外國軍事報導會觸法嗎?▾
原則上不會,本罪客體限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但若透過管道向國軍人員求證即有風險。
Q7什麼是國防應秘密?▾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國防相關事項,含部署、裝備性能、作戰計畫等。
Q8本條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差別在哪?▾
本條為刑法基本規範,國家機密保護法為特別法且刑度更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條號 | 罪名 | 行為態樣 | 刑度 | 未遂罰 |
|---|---|---|---|---|
| 刑法 109 | 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 | 洩漏或交付 | 1年以上7年以下 | 罰 |
| 刑法 110 | 公務員過失洩漏罪 | 過失洩漏或交付 | 2年以下 | 不罰 |
| 刑法 111 | 刺探搜集國防秘密罪 | 刺探或收集 | 5年以下(預備/陰謀1年以下) | 罰 |
| 刑法 112 | 不法侵入軍用處所罪 | 侵入或留滯 | 1年以下 | 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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