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第111條規範刺探搜集國防秘密罪,刺探或收集國防應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與預備或陰謀犯皆罰之。
Q · 我只是好奇打聽軍事資訊,沒打算外流,會觸法嗎?
會。刑法 111 條罰「收集」本身,動機無關。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11條第1項,只要刺探或收集第109條第1項範圍內的國防應秘密(文書、圖畫、消息、物品),無論是否計畫外流、無論動機是好奇研究或新聞採訪,皆構成本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處罰未遂犯,第3項並處罰預備或陰謀犯,最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是刑法中防線最前推的條文之一,動機在客觀構成要件下不阻卻違法。
這條處理的不是「洩漏」,是「收集」。你還沒把任何東西交給任何人,只要你主動去刺探或蒐集國防秘密,就已經構成犯罪。這是一個很前面的紅線:法律不等你造成國安損害,在你伸手的那一刻就把你攔下。更嚴重的是,本條連未遂犯都罰,連「預備或陰謀」都罰。什麼叫預備?你還沒動手,只是準備工具、規劃路線、買了潛入用的裝備,就已經達到處罰門檻。這在刑法裡是少見的嚴格配置,只有最涉及國家存亡的罪才會這樣設計。如果你是記者、研究生、軍事愛好者,這條跟你的距離比你想的近:你以為自己是在「做功課」「收集公開資訊」,但只要對象落在第 109 條第一項範圍內,你的身分不是防禦,動機也不是免死金牌。
中華民國刑法第111條規範刺探搜集國防秘密罪,將國家安全的刑事保護防線前置到「接觸取得」階段,並罕見地一併處罰未遂犯與預備、陰謀犯。本條保護法益為國家國防安全,與第109條洩漏交付罪、第110條公務員過失洩漏罪、第112條侵入軍用處所罪共同構成外患罪章節中針對國防秘密保護的層級化處罰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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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本條處罰的是對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的刺探收集(第109條第1項),翻譯外國已公開資料不在本條範圍內。但如果你透過管道向國軍人員求證或補充內容,就要小心了。公開資料和非公開資料的分界,不是「網路上找得到」,而是「政府有沒有將它列為機密」。
要分開看。爸爸的個人經歷和感想沒問題,但涉及具體部署、裝備性能、作戰計畫等仍屬機密的細節,就算時間過了很久也可能還沒解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規定機密有核定期限,解密前洩漏或收集都違法。出版前請律師審閱,不是所有「過去的事」都已經解密。
刑法第111條規範對國防應秘密之刺探或收集行為,將處罰時點前推到接觸階段,未遂、預備、陰謀皆罰。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國防相關事項,包含軍事部署、裝備性能、作戰計畫等,由主管機關以機密等級核定。
依第3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準備工具、規劃路線、購置潛入裝備等行為,尚未著手即已構成犯罪。
已開始著手刺探或收集行為但尚未取得資料即被查獲,依刑法第25條規定可減輕其刑但仍成罪。
限定資料來源為官方公開與外國已公開資訊,諮詢律師並留書面紀錄,避免私下向現役軍人求證細節。
向國防部申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的合法資料,避免透過退役軍官管道索取未公開報告。
立刻停止相關動作、切斷可能擴大嫌疑的聯絡,請律師陪同接受調查,不要試圖向調查人員解釋動機。
保全證明尚未取得實質資料的紀錄,主張停留在準備工具、規劃階段,預備犯最高一年遠低於正犯五年。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為特別法,刑度更重最高7年。同一行為若符合特別法即依特別法處罰,普通法刑法111條退讓。
國安法第7條限「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蒐集,主觀要件較嚴;刑法111條不論動機只要刺探收集即成立,適用範圍更廣。
| 條號 | 罪名 | 行為態樣 | 刑度 | 未遂罰 |
|---|---|---|---|---|
| 刑法 109 | 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 | 洩漏或交付 | 1年以上7年以下 | 罰 |
| 刑法 110 | 公務員過失洩漏罪 | 過失洩漏或交付 | 2年以下 | 不罰 |
| 刑法 111 | 刺探搜集國防秘密罪 | 刺探或收集 | 5年以下(預備/陰謀1年以下) | 罰 |
| 刑法 112 | 不法侵入軍用處所罪 | 侵入或留滯 | 1年以下 | 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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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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