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5 條(直接抗敵民國罪)
- 1.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3.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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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105 條規範直接抗敵民國罪,戰時在敵軍執役或對中華民國開戰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Q · 戰時站到敵方陣營會犯什麼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05 條,中華民國國民於戰時在敵軍中執役(含醫護後勤等任何職務),或與敵國使用武力對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未遂犯亦罰,預備或陰謀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與第 103 條(通謀開戰)和第 106 條(單純助敵)形成戰時叛國階梯罰則。
白話解讀
如果說第104 條處罰的是「動腦袋密謀」,這條處罰的是「動手參戰」。它講的是一個極端的情境:你是中華民國人民,但你選擇站在敵軍那邊,要嘛穿上他們的軍服當兵(在敵軍執役),要嘛直接拿武器對中華民國或它的盟國開火。這兩種行為都是最高死刑、最低無期徒刑,沒有灰色地帶。注意關鍵字「敵軍」和「敵國」,代表這條的啟動前提是兩國已經處於交戰或對抗狀態,不是平時。這條跟第104 條的差別在於:104 條是「通謀」(動腦),這條是「實戰」(動手)。在今天看起來遙遠,但它是國家在戰時能直接對叛國者動用的最嚴厲條款,也是雙重國籍者在兩岸或國際衝突中最大的法律地雷。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5 條為外患罪章直接抗敵類型化規範,要求中華民國國民於戰爭或武裝衝突期間不得在敵軍中擔任職務或對中華民國及其同盟國使用武力對抗,違反者課以死刑或無期徒刑,預備陰謀及未遂亦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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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雙重國籍者在另一國服兵役會犯這條嗎?▾
平時不會。本條要求「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前提是那個國家已經是「敵國」,也就是處於交戰或武裝對抗狀態。平時各國服兵役互不影響。但如果你的另一本國籍所在國和中華民國進入交戰狀態,你又還在那裡服役,這條就可能啟動。這是為什麼國防部和內政部對具有雙重國籍的公職人員有額外限制,立法背景就在此。
Q2如果我是被迫的呢?例如被徵召無法拒絕?▾
強制和脅迫在刑法總則裡有處理(刑法第 23 條緊急避難、第 24 條不可抗力)。實務上會看有沒有合理的退出機會、脅迫的強度、實際執行的行為範圍。完全被脅迫且無逃離可能的情況,可能減輕或阻卻責任。但「被徵召」在各國法律中通常伴隨「拒絕服役的選項」(即使代價很高,例如入獄),完全沒有選擇的極端情況較少見,辯護時必須具體舉證。
Q3未遂犯是什麼意思?戰場上怎麼算未遂?▾
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但沒有完成犯罪結果」。本條的未遂可能是:已經前往敵軍報到但還沒實際執役就被攔下,或已經開火但沒有命中目標等。本條明文處罰未遂(第二項),代表只要跨過「著手」這條線就已成罪。實務上「著手」的認定對被告非常關鍵,若能爭取到還沒著手的認定,就可能只落入陰謀或預備範圍,刑度差距巨大(從死刑到 3-10 年)。
Q4刑法 105 條是什麼罪?▾
直接抗敵民國罪,規範中華民國國民戰時在敵軍執役或對中華民國械抗的行為,最重處死刑。
Q5什麼叫「敵軍執役」?▾
在敵國軍隊建制內擔任任何職務,含戰鬥、醫護、後勤、情報、文書,不限於前線作戰。
Q6「敵國」怎麼定義?▾
與中華民國處於戰時或事實上武裝對抗狀態之國家,由法院個案認定,不需正式宣戰。
Q7為什麼叫「直接抗敵」?▾
相對於 103 條的「通謀」(動腦陰謀)和 106 條的「助敵」(提供利益),本條處罰的是直接在敵方陣營實行戰鬥或對我方械抗,故稱「直接抗敵」。
Q8如果被外國徵召怎麼避免觸法?▾
戰時應立即拒絕徵召並向我國駐外館處備案,必要時放棄該國國籍。被脅迫無逃離可能須完整證據保全。
Q9雙重國籍者應如何提早處理身分問題?▾
國際局勢緊張時提早做身分選擇:明確放棄某國國籍、或拒絕該國徵召並書面備案。退役軍官簽任何「顧問」「諮詢」合約必須極度警覺。
Q10戰時被脅迫如何主張免責?▾
依刑法 23、24 條主張緊急避難或不可抗力,但必須具體舉證:脅迫強度、合理退出機會的有無、實際執行行為的範圍。
Q11如何判斷自己的境外活動是否屬於本條射程?▾
三個檢核:(1)你是否還保有中華民國國籍 (2)對方國家與我國是否處於戰時或武裝對抗 (3)你是否在敵軍建制內擔任職務或對我方使用武力。三者俱備即落入射程。
Q12刑法 105 vs 104(通謀喪失領域)差在哪?▾
104 是通謀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外國(割地賣國型),105 是執役械抗(個人加擔敵方型)。前者重在領域變更,後者重在個人忠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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