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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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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13 條為擅締外約罪,禁止未獲政府授權即與外國政府簽應經授權之約定,刑度從五年以下到無期徒刑。

Q · 民間人士跟外國政府簽協議,沒有政府授權會犯法嗎?

若事項應經授權卻未獲授權,會構成擅締外約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13 條,「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即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無造成國家損害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關鍵在「事項性質」是否屬於政府授權範圍,與身分(官員與否)無關。半導體合作、學術 MOU、區域宣言皆可能踩線。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你是某個產業協會的代表,外國政府的人約你吃飯,聊著聊著對方說「不如我們簽個備忘錄,承諾未來怎麼合作」。你覺得這是民間交流,簽了。問題來了,如果這件事屬於「應該由政府授權才能談」的範圍,你這一簽就踩進刑法的領域。這條原本是戰爭時代的產物,刑度極重,2019 年修法後切成兩段:沒造成國家損害的,五年以下;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的,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修法的關鍵是把「應經政府授權的事項」從「所有行政管轄」縮小,避免任何跟外國人的約定都變成犯罪。但縮小之後的範圍仍然模糊,這才是實務上的地雷區:你以為的民間協議,政府可能認定是國家事務。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13 條為外患罪章之擅締外約罪,禁止任何人就「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即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並於 2019 年修法後分為「無造成國家損害」與「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兩段,前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後者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一般民眾,跟外國朋友聊天開玩笑說「我代表台灣跟你簽個什麼」,這樣有事嗎?

沒事。本條要求的「約定」是具法律意義的承諾,單純玩笑或日常對話不構成。構成要件需要三項:對方是外國政府或派遣之人(不是普通外國民眾)、事項屬於應經政府授權的範圍、做出實質約定。判斷一段對話是不是「約定」,關鍵看對方是否可能據此主張你承諾了什麼。有書面、有見證、有後續執行動作的,風險最高。

Q2企業跟外國政府簽 MOU 怎麼判斷要不要先報備?

看 MOU 內容是否涉及管制事項:科技輸出、國防相關、特定產業投資、金融往來等。如果不確定,直接向經濟部、科技部或相關主管機關發函詢問是最安全的做法。機關回覆「不涉授權事項」的公文就是你的保護傘。寧可多問一次被笑,也不要為了速度省掉這個動作。本條的刑度從五年到無期徒刑,賭不起。

Q3刑法 113 條是什麼?

外患罪章中的擅締外約罪,禁止未授權代表國家對外簽約,2019 年修法後切分兩段刑度。

Q4擅締外約罪的主體是誰?

任何人,不限於公務員或外交官;前官員、企業負責人、學術主管都可能成立。

Q5什麼算「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

涉及國防、科技輸出、特定產業投資、金融往來等政府管制範圍;2019 年從「應經政府允許」修正為「應經政府授權」以限縮。

Q6什麼是「外國政府之派遣之人」?

外國政府正式派遣或委派執行任務之人,含外交官、特使、官派智庫成員,不限於外交體系。

Q7怎麼避免踩到刑法 113 條?

簽署前向主管機關(經濟部 / 科技部 / 外交部)發函詢問「是否涉應經授權事項」,取得書面確認函為最強防禦。

Q8事前如何向主管機關查詢?

備齊擬簽內容、對方身分、合作範圍,以正式公文形式發函詢問,要求機關書面回覆並保存正本。

Q9被偵辦了該怎麼辦?

立刻停止後續約定行為、不要銷毀文件、委任熟悉國安法規律師、主動向調查機關說明並撤回約定(量刑減輕關鍵)。

Q10如何取得政府授權?

向業務主管機關申請授權核可,依事項性質可能需經行政院核定,個案性高無標準流程。

Q11刑法 113 vs 114 差在哪?

113 規範未受委任者擅自約定(任何人主體),114 規範已受委任卻違背事務(限受任人主體)。

Q12刑法 113 vs 兩岸條例 35 條差在哪?

113 對外國政府為刑事責任、兩岸條例 35 對大陸地區投資許可(行政罰為主);兩者構成跨海峽配套體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本條(113)114 條兩岸條例 35 條
規範對象任何人(含民間)已受委任之人投資大陸的個人/法人
構成要件未獲授權即約定違背受任之事務未經許可投資
刑度光譜5 年以下 / 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1 年以上 7 年以下罰鍰 / 2 年以下徒刑
適用範圍對外國政府對外國政府(已受委任)對大陸地區

本條(113)

規範對象
任何人(含民間)
構成要件
未獲授權即約定
刑度光譜
5 年以下 / 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
適用範圍
對外國政府

114 條

規範對象
已受委任之人
構成要件
違背受任之事務
刑度光譜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適用範圍
對外國政府(已受委任)

兩岸條例 35 條

規範對象
投資大陸的個人/法人
構成要件
未經許可投資
刑度光譜
罰鍰 / 2 年以下徒刑
適用範圍
對大陸地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02 條(背叛國家罪/概念近似但無完全對應「私自對外約定」之獨立罪名)
美國18 U.S.C. § 953(Logan Act 1799,禁止美國公民未經授權與外國政府就爭議事項通訊或交涉,為全世界最早且最直接對應本條的規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080507 修正)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所定「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涵蓋所有行政管轄事項,適用範圍過廣;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對於兩岸往來應經政府許可之事項,已訂有相關規範及罰則,例如該條例第三十五條赴陸投資許可、第三十六條金融往來許可等,違反者可依該條例相關規定處罰,爰將原條文修正為「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以資明確。   二、行為人未獲授權而侵犯公權力,倘已足生損害於國家安全,由於該行為對於國家法益之侵害程度較高,有特別規範之必要,爰增列危險犯之處罰規定;並參考兩岸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將未達足生損害於中華民國之程度者,法定刑度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別輕重。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足以生損害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0231031 制定)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080507 修正)

一、原條文所定「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涵蓋所有行政管轄事項,適用範圍過廣;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對於兩岸往來應經政府許可之事項,已訂有相關規範及罰則,例如該條例第三十五條赴陸投資許可、第三十六條金融往來許可等,違反者可依該條例相關規定處罰,爰將原條文修正為「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以資明確。   二、行為人未獲授權而侵犯公權力,倘已足生損害於國家安全,由於該行為對於國家法益之侵害程度較高,有特別規範之必要,爰增列危險犯之處罰規定;並參考兩岸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將未達足生損害於中華民國之程度者,法定刑度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別輕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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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13 條規定:「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