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3 條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13 條為擅締外約罪,禁止未獲政府授權即與外國政府簽應經授權之約定,刑度從五年以下到無期徒刑。

Q · 民間人士跟外國政府簽協議,沒有政府授權會犯法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13 條,「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即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無造成國家損害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關鍵在「事項性質」是否屬於政府授權範圍,與身分(官員與否)無關。半導體合作、學術 MOU、區域宣言皆可能踩線。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你是某個產業協會的代表,外國政府的人約你吃飯,聊著聊著對方說「不如我們簽個備忘錄,承諾未來怎麼合作」。你覺得這是民間交流,簽了。問題來了,如果這件事屬於「應該由政府授權才能談」的範圍,你這一簽就踩進刑法的領域。這條原本是戰爭時代的產物,刑度極重,2019 年修法後切成兩段:沒造成國家損害的,五年以下;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的,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修法的關鍵是把「應經政府授權的事項」從「所有行政管轄」縮小,避免任何跟外國人的約定都變成犯罪。但縮小之後的範圍仍然模糊,這才是實務上的地雷區:你以為的民間協議,政府可能認定是國家事務。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13 條為外患罪章之擅締外約罪,禁止任何人就「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即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並於 2019 年修法後分為「無造成國家損害」與「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兩段,前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後者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13 條是什麼?

外患罪章中的擅締外約罪,禁止未授權代表國家對外簽約

Q2誰會被本條規範?

任何人,不限於公務員或外交官

Q3什麼算「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

涉及國防、科技輸出、特定產業投資、金融往來等管制事項

Q4刑法 113 條跟 114 條差在哪?

113 規範未受委任者擅自約定,114 規範已受委任卻違背

Q5MOU 算約定嗎?

MOU 內容若具法律拘束力或政治承諾性質即可能構成約定

Q6本條 2019 年修了什麼?

從「應經政府允許」修為「應經政府授權」,並分兩段刑度

Q7本條追訴時效多久?

重罪部分 30 年、輕罪部分 20 年

Q8事前向政府確認可以免責嗎?

取得書面「不涉授權事項」確認函是最強防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本條(113)114 條兩岸條例 35 條
規範對象任何人(含民間)已受委任之人投資大陸的個人/法人
構成要件未獲授權即約定違背受任之事務未經許可投資
刑度光譜5 年以下 / 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1 年以上 7 年以下罰鍰 / 2 年以下徒刑
適用範圍對外國政府對外國政府(已受委任)對大陸地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02 條(背叛國家罪/概念近似但無完全對應「私自對外約定」之獨立罪名)
🇺🇸 美國18 U.S.C. § 953(Logan Act 1799,禁止美國公民未經授權與外國政府就爭議事項通訊或交涉,為全世界最早且最直接對應本條的規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