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3 條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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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13 條為擅締外約罪,禁止未獲政府授權即與外國政府簽應經授權之約定,刑度從五年以下到無期徒刑。
Q · 民間人士跟外國政府簽協議,沒有政府授權會犯法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13 條,「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即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無造成國家損害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關鍵在「事項性質」是否屬於政府授權範圍,與身分(官員與否)無關。半導體合作、學術 MOU、區域宣言皆可能踩線。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你是某個產業協會的代表,外國政府的人約你吃飯,聊著聊著對方說「不如我們簽個備忘錄,承諾未來怎麼合作」。你覺得這是民間交流,簽了。問題來了,如果這件事屬於「應該由政府授權才能談」的範圍,你這一簽就踩進刑法的領域。這條原本是戰爭時代的產物,刑度極重,2019 年修法後切成兩段:沒造成國家損害的,五年以下;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的,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修法的關鍵是把「應經政府授權的事項」從「所有行政管轄」縮小,避免任何跟外國人的約定都變成犯罪。但縮小之後的範圍仍然模糊,這才是實務上的地雷區:你以為的民間協議,政府可能認定是國家事務。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13 條為外患罪章之擅締外約罪,禁止任何人就「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即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並於 2019 年修法後分為「無造成國家損害」與「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兩段,前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後者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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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113 條是什麼?▾
外患罪章中的擅締外約罪,禁止未授權代表國家對外簽約
Q2誰會被本條規範?▾
任何人,不限於公務員或外交官
Q3什麼算「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
涉及國防、科技輸出、特定產業投資、金融往來等管制事項
Q4刑法 113 條跟 114 條差在哪?▾
113 規範未受委任者擅自約定,114 規範已受委任卻違背
Q5MOU 算約定嗎?▾
MOU 內容若具法律拘束力或政治承諾性質即可能構成約定
Q6本條 2019 年修了什麼?▾
從「應經政府允許」修為「應經政府授權」,並分兩段刑度
Q7本條追訴時效多久?▾
重罪部分 30 年、輕罪部分 20 年
Q8事前向政府確認可以免責嗎?▾
取得書面「不涉授權事項」確認函是最強防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本條(113) | 114 條 | 兩岸條例 35 條 |
|---|---|---|---|
| 規範對象 | 任何人(含民間) | 已受委任之人 | 投資大陸的個人/法人 |
| 構成要件 | 未獲授權即約定 | 違背受任之事務 | 未經許可投資 |
| 刑度光譜 | 5 年以下 / 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 |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 罰鍰 / 2 年以下徒刑 |
| 適用範圍 | 對外國政府 | 對外國政府(已受委任) | 對大陸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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